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理由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理由有哪些?
1、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超過犯罪相應追訴時效的;
3、犯罪分子被特赦的;
4、屬於自訴案件,但自訴人沒有提起自訴或撤回自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等法律規定不予立案的情形。
二、處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有什麼?
一般刑事案件從最初的立案到最終審判結果的確定,大致要經過三個階段,分別是公安機構主要負責的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最終人民法院負責的審判階段。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構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本身情況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採取相應的偵查手段以明確案件的基本事實,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後,由公安機構撰寫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案件進入檢察院以後,檢察院須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在該階段,檢察院的工作重心繫在於通過審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證據是否確鑿以明確是否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審查後確定案件材料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立即將案件移送法院提起公訴,最終由法院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觸犯何種罪名以及應當給予何種刑罰。
三、刑事案件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複議怎麼寫?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構(案審科)以書面形式提出複議申請。
申請複議。複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構提出。複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犯罪情節較輕,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不用立案,處理刑事案件主要有三個步驟,首先是公安機構進行的偵查階段,主要調查案件的基本情況,收集證據;其次是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是整理案件的證據,起訴犯罪嫌疑人;最後是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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