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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標準下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才立案?

什麼標準下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才立案?

一、什麼標準下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才立案?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相關的罪名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立案標準是: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1、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3、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四、涉嫌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可以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村民或者國有城鎮居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而且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使用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或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情節嚴重都要承擔刑事責任。違反法律規定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