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羈押的移送起訴規定是什麼?
一、異地羈押的移送起訴規定是什麼?
異地羈押的移送起訴規定是需要辦理一定的手續。這個手續的程序如下所述。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憑《拘留證》、《逮捕證》收押。
2、在偵查階段,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異地羈押的,憑《拘留證》、《逮捕證》以及兩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級公安監管部門的審批手續收押。
3、改變管轄的,憑辦案機關改變管轄的法律文書和指定管轄決定書收押。
4、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追捕、押解任務需要臨時寄押的,憑《通緝令》或者縣級以上送押機關的公函,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收押。
5、抓獲網上在逃人員需要臨時寄押的,憑《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中的《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和電子法律文書的打件,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收押。
6、判決前未被羈押,一審判決被判處實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憑一審判決書和《逮捕證》收押。
7、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刑期未執行完畢、需要收監執行的罪犯,憑執行機關的《收監執行通知書》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緩刑予以收監執行的罪犯,憑人民法院撤銷假釋、緩刑的裁定書和原判決書收押。
9、再審案件的原審被告人,憑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或者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收押;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異地開庭,需要臨時羈押在異地看守所的罪犯,異地看守所憑刑事再審的訴訟文書、上一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案件的手續收押。
10、判決前已經羈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憑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收押;判決前未被羈押,判決後需要收監執行刑罰的罪犯,憑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者裁定書收押。
已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因發現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羈押的,憑《拘留證》、《逮捕證》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偵查的,憑辦案機關的公函收押。
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印章不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異地羈押的條件是什麼?
異地羈押沒有法律規定,只要羈押場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會或者職務犯罪有異地羈押。
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異地羈押。
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當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
《刑事訴訟法》25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這條規定,採取的是以最初受理地為主,以主要犯罪地為輔的原則。
説的是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不是應該。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實際上可以看到有一些方案的情況是需要跨地區來進行合作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要想進行異地羈押的話,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手續辦理,然後在將所涉及到的證據及送給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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