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告知當事人嗎?
一、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告知當事人嗎?
不受理行政許可是需要及時告知當事人的。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要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一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哪些情況下行政機關會受理當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關於行政機關確定是否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內容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後,首先要確定是否予以受理。為此,行政機關需要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目錄及材料格式進行形式審查。在確定是否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時,行政機關不審查行政許呆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也不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而是審查下列內容:
(1)申請事項是否屬本行政機關管轄範圍;
(2)申請事項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
(3)申請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交了符合規定數量、種類的申請材料;
(4)申請人提供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5)其他事項,如申請人是否屬於不得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顯的計算、書面錯誤以及類似錯誤等。
所以當事人提出行政許可的申請之後,如果行政機關是不受理當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的,必須要及時的告知到當事人,因為當事人他的行政許可有可能是找錯了機關,所以這個行政機關除了要告知當事人不受理的原因之外,還要告知當事人他的行政許可需要去哪個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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