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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
《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2、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應當立案是指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公認的刑法理論,被控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對其進行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

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