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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標的物訴訟就是涉及的權利對象嗎?

一、關於標的物訴訟就是涉及的權利對象嗎?

關於標的物訴訟就是涉及的權利對象嗎?

標的物一般是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標的物一般是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説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二、執行標的有哪些內容?

財產執行的執行標的有兩類,一類是財產(包括有體物和無形財產權),一類是可以替代的行為。根據法律文書的內容,法院需要完成的執行活動可能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物品、有價證券等財產,也可能是要求債務人履行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下面就分別討論作為執行標的財產和可以替代的行為。

(一)財產

1、可以作為執行標的之財產

第一,有體物。被執行人的財物,應當是其享有所有權或者有權處分的物。對物的執行通常指有金錢價值的一切物與權利,一般分為有體物與無體物。有體物依其可否移動又可以分為動產和不動產。

第二,無形財產權。無形財產權是指被執行人所享有的包括存款、債權、工資收入、用益物權、知識產權、股權及其他權利在內的財產權。作為執行標的的無形財產權,必須是債務人獨立的財產權利、具有財產價值和可轉讓性。

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和債務人非法處分的財產,也可以成為執行標的。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執行,就是後面論述的代位執行制度。屬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債務人非法處分的財產作為執行標的的情形,是指債務人為了逃避執行,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致使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這種處分行為當然無效,人民法院仍可以撤銷這種處分行為,從而使非法處分的標的物成為可供執行的財產。

2、不得作為執行標的之財產

被執行人的財產,原則上均可以強制執行。但實體法和程序法基於保障社會安全或者債務人的生存、維護社會公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促進社會文化發展等考慮,對於被執行人的特定財產,執行法院不得采取執行措施,此即為豁免執行的財產。

首先,關於有體物的執行豁免範圍。下列有體財產不得成為執行標的:第一,維護被執行人的生存而不得執行的財產。第二,禁止流通物。第三,基於社會公益而不得強制執行的財產。第四,維護公序良俗而不得執行的財產。第五,基於財產性質不得強制執行或者限制強制執行的財產。第六,外交豁免及領事豁免執行的財產。

其次,關於無形財產權的執行豁免範圍。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對某些財產權利不得執行或者只有具備一定條件才能執行的情形主要有:

(1)信用證開證保證金;

(2)證券經營機構清算賬户資金;

(3)證券、期貨交易保證金;

(4)銀行承兑匯票保證金;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6)糧棉油收購專項資金;

(7)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向特定企業發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貸款;

(8)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基本保障資金;

(9)國防科研試製費;

(10)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

(11)軍費(但軍隊工廠、農場、馬場、軍人服務部、省軍區以上單位實現企業經營的招待所和企業的上級財務主管部門等單位開設的軍隊“特種企業存款”除外);

(12)徵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土地管理法》第47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

(13)單位和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3條);

(14)由地方財政部門管理、主要用於社會公益的各項附加收入即財政預算外資金;

(二)可以替代的行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綜合上面所説的 ,訴訟標的物是訴訟案件中很重要的組成,這也是屬於雙方所爭議的對象,但對於標的物針對的是物品,與訴訟標的額不一樣,所以,在寫起訴狀的時候就要註明清楚,不同的請求所存在的對象就會不一樣,這樣才能保障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案件。

標籤:訴訟 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