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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改變嗎?

一、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改變嗎?

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改變嗎?

起訴後訴訟標的不允許改變。

所謂“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執並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訴訟標的是訴的客體,是法院裁判的對象。當事人是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才到法院進行訴訟的,所以,當事人爭執的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便成為法院裁判的對象。

訴具有不同的類型,在不同類型的訴中,訴訟標的也有所不同。給付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原告基於與被告存在的某種實體法律關係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給付義務的請求,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原告請求法院確認他與被告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實體法律關係,變更之訴的訴訟標的則是原告請求法院變更或消滅與被告之間存在的某種法律關係。

訴訟標的不同於訴訟標的物,前者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後者則是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所指向的對象。例如,在原告依據租賃合同提起的交付出租的房屋的訴訟中,租賃關係是訴訟標的,房屋則是訴訟標的物。任何一個案件都具有一個特定的訴訟標的,但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訴訟標的物。 只有財產案件才具有訴訟標的物。一

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具有密切聯繫,但兩者並不等同。訴訟標的是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訴訟請求則是基於法律關係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決。例如基於某種法律關係要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某物,要求法院判決解除與被告之間存在的婚姻關係。

在原告起訴之時,訴訟標的就已經特定化,在訴訟過程中,訴訟標的不允許任意變更,因為變更訴訟標的實際上是要求法院對一個新的民事法律關係進行裁判,會給被告的防禦和法院的審理帶來困難。但在不變更訴訟標的的前提下變更訴訟請求則是允許的。例如,原告提起依據借款合同要求被告返還本金的訴訟後,可增加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二、訴訟標的因素區別

(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

(2)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

(3)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説明,在房屋租賃中,訴訟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訴訟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一起訴訟案件裏面都是有訴訟標的,只有擁有訴訟標的那麼案件才會進行成立,只要在起訴之後法院進行受理成功了,那麼對於訴訟標的就不能再作任何的改變,所以,在訴訟之前就一定要想好怎麼訴訟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