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關於簡易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一、民事案件中關於簡易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適用範圍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 起訴方式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傳喚方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 獨立審理和庭審程序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小額訴訟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一百六十三條 轉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二、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徵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
人民法院應當將舉證期限和開庭日期告知雙方當事人,並向當事人説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由雙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
當事人雙方均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或者確定開庭日期。
綜上所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糾紛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根據規定,如果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合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將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對法院的裁定有爭議的,可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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