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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再審輸了還能上訴不?

一、民事糾紛再審輸了還能上訴不?

民事糾紛再審輸了還能上訴不?

民事糾紛再審輸了不能再申請上訴了。看再審用什麼程序審理,如果再審是按一審程序審理的,那做出的裁判是可以上訴的,但如果再審是用二審程序審理的或者是上級法院提審的,那作出的判決就是生效的判決,不能再上訴。但檢察院申訴科會先行審查該申請,如果認為確有冤情才會提起抗訴,否則直接不予受理。

二、上訴的提起條件有什麼?

1、必須有法定的上訴對象。

法定的上訴對象,是指依法可以上訴的判決和裁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審後所作出的判決。可以上訴的裁定有: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2、必須有法定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上訴人,是指提起上訴的一方當事人。被上訴人,是指與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均為上訴人。在共同訴訟中,普通的共同訴訟人各自可獨立行使上訴權,其上訴行為只對自己有效,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3、必須在法定的上訴期內提出上訴。

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日,對裁定不服的期間為10日。期間從裁判文書送達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各自接受裁判文書的,從各自的起算日開始計算。

4、必須提交上訴狀。

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當事人口頭提出的不能視為上訴。

5、關於上訴利益。

所謂上訴利益是指上訴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必要性。與訴的利益這一概念具有相同的價值,目的在於防止程序的無益實施。判斷上訴有無必要的抽象標準為有無消除原裁判造成的不利

再審裁決後不能上訴,民事案件兩審終審。再審就已經是對生效判決做出的審判監督程序了。為了防止當事人永無休止的纏訟,法律規定,當事人自己申請再審只能一次。被駁回後,如果確實還不服,自己是不能申請再審了,只能去檢察院申訴,請檢察院提起抗訴,進行審判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