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聽證多數是駁回合理嗎?
一、再審聽證多數是駁回合理嗎?
再審聽證多數是駁回是不合理的。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聽證是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的重要法律程序。行政機關擬作出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二、再審聽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聽證活動應有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參加,雙方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同等的權利。聽證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均負有舉證的義務。對對方提供的證據均享有質證的權利。
2、聽證活動應當公開進行,但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除外。
3、聽證活動可由審判員一人主持,或由二名或二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書記員一人擔任記錄。
4、聽證活動應當圍繞再審申請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必要時可對全案進行聽證。
5、聽證活動允許有當事人委託的律師參加。
6、聽證活動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請要求提供反證的,審判人員應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向法院提供有關反證材料,並可視情決定再行聽證的日期。
三、聽證結束後對再審申請如何處理?
聽證結束後,合議庭經評議對再審申請可作出下列處理:
1、原裁判正確,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予駁回;
2、原裁判正確或無重大差錯,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自行和解的,應制作和解筆錄,由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
3、原裁判可能有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的,合議庭應向分管院長彙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由分管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對原審案件中止執行及提起再審;
4、原裁判確有錯誤的,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為保護當事人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應及時提請審判委員會批准,進入再審程序予以處理。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包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以及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而其中除涉及到國家、個人祕密的,應公開進行聽證。但是如果不滿足聽證條件的相關機關有權作出駁回聽證的請求的,但是一般來説參與聽證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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