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於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業賄賂行為:
(1)經營者為銷售商品或購買商品提供經營性服務或接受經營性服務,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其他手段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遊、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進行的商業賄賂行為。
(2)經營者的職工採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
(3)單位或者個人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的行為。
(4)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行為。
(5)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行為。
(6)
經營者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折扣的行為,接受折扣不如實入賬的行為。
(7)
經營者給付對方佣金不明示、如實入賬的行為,對方單位或者個人接受佣金不如實入賬的行為。
(8)
經營者違法在商品交易中向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的行為。
(9)其他商業賄賂行為。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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