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判決執行

執行和解的適用要求是怎樣的

執行和解的適用條件:

執行和解的適用要求是怎樣的

(1)行政相對人自願放棄行政賠償權利的;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機關賠償行政相對人財產損失的生效法律文書的過程中,行政機關與相對人自願協商,如果行政相對人全部放棄或部分放棄應得的賠償數額並達成和解協議的,應予允許。

(2)執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和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而製作的行政賠償調解書,允許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3)補償案件中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的;對以行政機關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付行政補償為內容的生效裁判文書,由於不涉及行政管理職權,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執行和解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標籤:和解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