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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和缺席判決情形有什麼區別?

一、撤訴和缺席判決情形有什麼區別?

撤訴和缺席判決情形有什麼區別?

撤訴和缺席判決的情形區別在於主體不同,通俗些就是原告不到的,視抄為撤訴,被告不到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度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問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答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缺席判決的適用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原告被告就有關情況提出民事訴訟的,應當遵守司法審理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對於出庭進行審理的情況,是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原告不出庭的則可以直接以撤訴的情況下,但被告不出庭的,但犯罪事實成立的,可以缺席判決。

標籤:撤訴 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