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缺席判決的情形是什麼?
一、不得缺席判決的情形是什麼?
不得缺席判決的情形是離婚類型案件。缺席判決是人民法院僅在一方當事人參與陳述與辯論,並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對爭議案件作出的判決。由於一方當事人不到庭就無法參與庭審質證、陳述與辯論等訴訟活動,從一定意義上來説,缺席判決實際是對未到庭一方當事人的懲罰。因此,只有出現以下法定情形時才能作出缺席判決。
二、法律規定是什麼?
1、《民事訴訟法》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只能對反訴作出判決,而不得將反訴與本訴一併作出缺席判決。因為本訴部分,法院應當按撤訴處理,但由於被告提出反訴後,本訴原告成為反訴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針對反訴被告不到庭的行為依法缺席判決。
2、《民事訴訟法》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如屬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4、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5、《民事訴訟法》131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公告送達並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仍然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以做出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是看到有一些離婚類型的案件在進行審理的時候,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場的,如果沒有到場的話,那麼可能會對於案件的一些情況不清楚,所以不能夠做出缺席判決,當然了,缺席審理也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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