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生效證明怎麼開?
一、判決書生效證明怎麼開?
這需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是二審判決,則作出即生效,在宣判時候即可索要生效證明。
如果是一審判決,分四種情況:
1、被告到庭應訴的,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後,可向作出判決書的審判庭索要生效證明書;
2、被告未到庭應訴,即缺席判決的,需公告期(60日,從公告發出之日七計算)滿後,再過十五日,也就是從公告發出後過75天,可索要生效證明;
3、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從送達次日起過十日,可索要對民事部分的生效證明,刑事部分不需要生效證明。
4、涉外案件,因上訴期為30日,故應當在向涉外方送達後30日,方可索要生效證明。
二、民事判決書的格式要求
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文書格式的要求,此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民初字第××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字。
3、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後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託代理人,然後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
②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4、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為:“……一案,本院於×年×月×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二)正文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後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麼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出具判決生效證明書並加蓋院印。當法院不主動出具判決生效證明時,當事人領取離婚裁判文書後,應在文書生效後及時向法院申請開具生效證明,以免日後辦理相關事務時發生不必要的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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