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對再婚有什麼影響?
一、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對再婚有什麼影響?
離婚當事人憑離婚判決書可以再次登記結婚。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是證明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有力證據,無論是民政局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均是起到一個證明夫妻關係存續或者解除的證明而已。憑判決書就可以辦理再婚手續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法院出具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存在的主要問題
1、出具證明不及時
一方面,當事人訴訟離婚後,最關心的是法院是否支持離婚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一審離婚判決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即產生法律效力。一般當事人在一審離婚判決生效條件成就後,就認為婚姻關係已經解除,往往不知道主動申請一審人民法院出具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直到當事人拿着法院的生效離婚判決去辦理相關事務時,卻被行政主管部門以無法院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為理由拒絕時,當事人才知道要到人民法院申請辦理判決生效證明書,這給離異當事人帶來了諸多不便。而從人民法院來看,具體案件的判決生效證明書,需要由承辦該案的法官出具後再加蓋院印,而有的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判決離婚若干年後,才到法院要求出具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此時,原來承辦該案的法官可能出現已經調動工作或退休等客觀情況,這時,要求原審人民法院出具判決離婚生效證明書就會面臨耗時費力的實際困難。
2、對出具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管理不規範
原則上,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應該由案件承辦庭負責審查並加蓋院印。但司法實踐中,一些派出法庭,由於路程和時間的關係,常常以庭章代替院章;對一些已經歸檔的案件。檔案管理部門在查閲原檔案確認判決確已生效後就直接出具證明,併為通報案件承辦庭。這些情況的出現,都是由於法院內部對判決生效證明管理不規範,各部門之間缺少聯繫,無專人統一負責把關造成的。
一般一審終審的離婚案件,當事人應該明確自己是否上訴。如果需要上訴,注意不能超過上訴的期限。如果不上訴,應該保存好法院下發的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因為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這個生效證明才能證實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是否離異等。因為我國禁止重婚,所以再婚的時候必須要出具生效證明。所以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也是十分重要的文件,應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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