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向哪個法院申請
一、申請強制執行向哪個法院申請
1、法院出具的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刑事案件的涉財產部分等是由一審法院進行執行。特別要在這裏説一個特殊的文書,即法院出具的支付令,是由作出支付令的法院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法院進行執行。
2、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書,應當由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3、具有強制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個裏的有管轄權指的是按照案件的級別管轄在進行確定。每個地方的受案訴訟標都是不一樣的,具體以當地的為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法院採取強制執行後對方有什麼後果
通常法院受理被申請人的申請後不會立刻採取強制執行,根據上述情況我們可以知道,法院受理後會先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的確定義務,對方有履行能力卻在期限內不履行或者明確拒絕履行的,才會採取強制執行。
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後,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的,或者查明有以下情況逃避執行的,法院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按情節輕重,處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單處或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無償、不合理交易價格轉移財產,致使法院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損貨或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法院擔保的財產的;
3、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但是卻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執行管轄,理論上屬於法院內部的分工問題,但是從申請執行人的角度來看,我們想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首先要搞清楚的就是要向哪個法院去申請。申請執行人如果錯誤地選擇了執行法院,就會耗時耗力,白忙活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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