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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無力償還是否是失信人

被執行人無力償還是否是失信人
律師解析:被執行人無力償還不是失信人。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7年修正)》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