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不到庭法院如何判決?
一、第三人不到庭法院如何判決?
第三人不到庭法院進行缺席判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追加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第三人未出庭審理案件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二、民事訴訟中第三人的規定是什麼?
1、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在這點上,訴訟第三人不同於共同訴訟人、證人和鑑定人,共同訴訟人,不管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人還是普通的共同訴訟人,他們都有相同的訴訟標的或同類的訴訟標的,即對同一訴訟標的或同類訴訟標的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而訴訟第三人既非與原告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客體,也非與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共享權利和義務;另外,第三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不象證人、鑑定人那樣僅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與案件的處理結果並無直接的利害關係。
2、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即第三人蔘加訴訟時,他人之間的訴訟已經開始,但法院尚作出裁判前,第三人蔘加訴訟是以本訴的存在作為其前提和基礎的,屬於兩訴的合併,稱為參加之訴,而本訴則是指原、被告之間的訴訟。
3、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目的在於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在這點上又區別於訴訟代理人。如果參與訴訟不是為了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是為了維護原告或被告一方的合法權益,則只能是訴訟代理人,而第三人在訴訟中處於當事人的地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着第3人的話,那麼應當是由當事人申請追加第3人或者是由法院依照職權將第3人列為其中進行案件的審理。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第3人如果不到庭的話,那麼完全並不會影響到具體的案件審理過程,也可以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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