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之前和解之後還可以起訴嗎
一、執行之前和解之後還可以起訴嗎
可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協議的,申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執行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後,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申請恢復執行。
被執行人以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為由提起訴訟的,不影響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
二、民事判決書由誰執行
對民事判決書的執行,原則上都是由當事人申請才開始。但是,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直接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1、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
2、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可以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原申請執行人拒不返還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三、法院執行前有調解嗎
有調解。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所以,在法院執行中,仍然是可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的。但調解應以雙方自願為前提,如有任一方不同意進行調解的,法院應該立即執行。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問題,在訴訟的過程當中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解,雙方達成和解之後可以走和解程序簽訂和解協議書,具有法律同等的效益,但是在簽訂完和解協議書之後,對方拒絕履行的話還是可以進行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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