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結案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一、調解結案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調解結案對方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後,説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牴觸的裁判。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係的案件除外。
(3)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申請法院執行的程序
1、恢復執行。
和解之後,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在二年的時效之內,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來和解的內容作廢,法院將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2、時效的計算。
雖然超過二年時效,但是如果和解約定了還款的時間,以約定時間到期後計算,分期還款的,以最後一筆還款作為時效計算的起始計算日,如果沒有約定時間約定的,以和解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
3、時效的中止、中斷。
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或者由於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訴訟時效的計算便中止、中斷,申請人依法可以要求恢復執行。
4、起訴法院。
執行程序雖然超過二年,但是仍在訴訟時效之內,就可以直接將向法院再次起訴。
5、恢復執行的追加補償。
沒有超過時效,申請後法院將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中,可以就被執行人延遲履約的行為,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推翻和解的訴訟。
和解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一方違約不履行,另一方也就可以不按照和解的內容訴訟,可以追加對自己權利的維護。
調解結案也是法院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的一種方式,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來進行認定的,但在法院作出調解後,是需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如果不履行有關規定就是需要由法院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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