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一、離婚調解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按照現有規定及法律法規,判決離婚的可以申請執行,協議離婚的可以起訴對方要求履行協議義務。如果離婚調解書對方不履行,法院強制執行流程如下:
1、攜帶離婚調解書、身份證到做出離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或者不履行人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強制執行文件材料,決定是否立案;
3、申請強制執行立案,申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執行費用;
4、人民法院進入執行程序。通知被執行人按照調解書履行(必要時可以採取扣押、查封、凍結、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物)。
5、人民法院執行中止或終結。查明被執行人確實無力承擔履行能力的,可以作出執行中止的決定;被執行人履行執行標的的,執行終結。
6、人民法院通知申請人。
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一般只限於財產。當事人需要在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在接受到強制執行的申請後一般10個工作日就會給回執,但強制執行在規定期限內有沒有履行還是要看被執行人的執行能力,對方有財產就快,沒財產就慢;如果對方將財產在出現經濟糾紛後進行轉移,是可以申請撤銷的。
二、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後,説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牴觸的裁判。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係的案件除外。
(3)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梳理一下,要是離婚調解後對方不履行可以申請執行的,因為離婚調解一般有以下調解結果: 一是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二是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如果對方不履行則按調節無效處理,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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