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轉執行是什麼情形適應
一、迴轉執行是什麼情形適應
迴轉執行一般情況下要在執行的程序以及開始執行了就可以申請回轉執行。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才發生執行迴轉。因為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後,是不會產生執行迴轉的,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麼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讓原來的被執行人的利益回覆到原有狀態。
在時間上,增加了執行中也可以適用執行迴轉的規定;二是在執行根據的內容上,規定了變更執行根據也可以適用執行迴轉。執行迴轉的適用條件包括:
(1)執行程序已經開始或者進行完畢。也就是説,執行根據的內容已部分執行,一方當事人因此而獲得了部分或全部財產。
(2)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撤銷就是原執行根據已完全喪失效力,變更是指原執行根據的內容已被改變。
(3)由當事人申請或執行機關依職權決定。由當事人申請就是當事人請求執行迴轉時,執行機關被動地決定執行迴轉;執行機關依職權就是在沒有當事人請求執行迴轉時,執行機關主動決定執行迴轉。
(4)執行機關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決定。
(5)執行迴轉的對象是申請執行人。也就是説,應由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
(6)執行迴轉的內容包括原有財產和原有財產的孳息兩部分。執行迴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的,應當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的,折價抵償。
二、執行迴轉的定義
執行迴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執行迴轉制度是針對執行發生的錯誤而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
迴轉執行案件可以針對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都由人民法院的法官開庭審理。法院會針對原告和被告提供的可靠證據,或者在法庭上的證詞來對案件進行判刑,如果是判刑後找到新的證據,就可以申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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