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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被告管轄法院是哪一個?

一、多個被告管轄法院是哪一個?

多個被告管轄法院是哪一個?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根據該規定,儘管這幾個被告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地方,屬於不同的法院管轄範圍,但是每一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你可以選擇任一某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來提起訴訟,各法院都是享有案件管轄權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哪些情況由原告地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管轄權異議上訴主體有哪些?

根據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前文已經述及,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有兩種,其一為駁回異議的裁定,其二為異議成立時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裁定。前者的當然主體是申請人,後者為申請人的相對方。問題在於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一方的共同訴訟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是否有上訴權。

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被告一方為數人,其中一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其他共同被告沒有提,該異議被裁定駁回後,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共同被告對裁定不服提出上訴,上訴法院是否應當對其上訴進行審查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當事人對其享有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可行使也可放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處分行為法律就予以認可。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行使管轄異議權,這是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推定其放棄該權利。法院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作出裁定後,如果賦予沒有提管轄異議的共同訴訟人享有上訴權,實質後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間屆滿後喪失的管轄異議權,也即延長了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間,這與設置訴訟時效期間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管轄權異議的上訴主體應當是異議申請人及其相對方,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一方的共同訴訟人不得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

我國的上訴是根據原告就被告來,除非涉及到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是原告所在地也可以進行上訴。如果被告有很多人,那麼每一個被告,他的法院所在管轄地,都是可以對該案件進行管轄的,因此原告如果想要上訴,那麼可以任意選擇其中一個被告所在地進行上訴,建議選擇離自己近的。

標籤:管轄 法院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