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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簡易程序時間是多長

一、法院簡易程序時間是多長

法院簡易程序時間是多長

民事案子是三個月,刑事案子最長是一個半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建議程序的特徵有以下幾點:

第一,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複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均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第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等程序規定的限制,大大簡化了審理程序。

二、簡易程序的表現

簡易程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

(二)受理程序簡便。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於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

(三)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四)審判組織採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並獨自作出判決。

(五)庭審程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後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序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六)裁判文書的製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

(七)審理期限較短。應該在立案次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等。

簡易程序可以不用書面形式提出訴訟,原告可以以口頭方式向法院提出訴訟。同時在答辯過程中,也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答辯。同時如果案件適用於簡易程序的話,雙方對於案件無爭議的話,那麼審判人員會綜合意見以後進行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