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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簡易程序需要多長時間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一般需要四十五日。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轉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需要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