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知道檢察院起不起訴
一、怎麼知道檢察院起不起訴
1、如果可能被起訴的刑事案件當事人被釋放了、且也收到了檢察院寄送的不起訴決定書,那麼可以認為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2、案件的受害者沒有收到了檢察院寄送的不起訴決定書,可以認為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如果查封、扣押、凍結可能被起訴者財物的機關,收到了檢察院下發的解除查封、扣押、凍結通知,那麼也可以認為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二、檢察院不起訴後製定的不起訴決定書之中都有哪些內容?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六)有關告知事項。
公安機關結束偵查、將刑事案件移交給檢察院之後,檢察院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作出起訴、或者是不起訴的決定。如果經過審查,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該決定書之中需要包含被起訴人的基本情況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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