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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無效婚姻怎樣判決?

一、根據法律規定無效婚姻怎樣判決?

根據法律規定無效婚姻怎樣判決?

(一)根據法律規定無效婚姻不需要做出解除夫妻婚姻關係的判決。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説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並不成其為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係。無效婚姻的概念是在傳統的,約定俗成的意義上使用的。

(二)關於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修改後的婚姻法為了明確劃清無效婚姻與合法婚姻的界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達法定婚齡的。

二、處理無效婚姻財產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並不是説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

(一)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二)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係而言的,但對於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三、怎樣處理無效婚姻財產債權債務糾紛

(一)如果所享有的債權或所承擔的債務純屬個人支配,則另一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

(二)如果所享有的債權來源於雙方的共同勞動所得、所承擔的債務用於共同的生產、生活,則由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此外,對於因重婚造成婚姻無效的情況,在分割財產時婚姻法作了明確規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無效婚姻時,凡屬於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分割給第三者。

無效婚姻在我們國家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説存在不能夠結婚的情景,但是仍然結婚的,這就是屬於無效婚姻,無效婚姻,並不需要通過法律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因為從一開始就不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