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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申請執行期限是什麼?

一、民事判決申請執行期限是什麼?

民事判決申請執行期限是什麼?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有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生效後,如果對方未按判決書內容履行義務,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與一般民事判決強制執行是一樣的。申請條件有以下三個:

第一,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第二,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第三,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提出申請。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流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流程為:

(一)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應當告知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且已經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

(三)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狀,或者接受口頭起訴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駁回起訴。

(四)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後,應當在5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副本並根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確定被告人提交民事答辯狀的時間。

(五)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件前,應當向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送達傳票,通知其按期出庭。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實行民事拘傳。

(六)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在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七)由公民個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審理進行調解,調解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八)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前一方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併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一般應當分階段進行,先審理刑事部分,然後審理附帶民事部分,附帶民事部分的審理程序參照民事審判程序進行。

(九)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對於民事判決申請執行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有關判決的結果來進行認定的,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