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一、辦理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申請辦理任何公證事項均必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及相關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本人及關係人的身份證、户口本,已離境的,應提供護照或有效的旅行證件、通行證的複印件;
(2)申請人為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3)申請人為其他組織的,應提供有關部門制發的主體資格證明、負責人資格證明和身份證。
2、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
應提供有效的《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
特別提醒:
一般的公證事項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辦理,但是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生存狀況、委託、聲明、保證、監護等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必須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必須當事人親自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3、公證申請表: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民事公證申請表》;申請人為法人的,提供《經濟公證申請表》及《法定代表人委託書》。
二、公證處公證需要雙方到場嗎
受託人可以不到場,但是委託人要去現場,委託本身就是單方法律行為,辦理委託書公證應由委託人持本人身份證、户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帶上委託書到公證處,在委託書上簽名按指印。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上內容主要就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某來到我處在前面的委託書上簽名按指印,寫明雙方當事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按照有關規定,若是公證書有錯誤,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由公證機構複查,予以補證、更正,撤銷錯誤公證書。如果公證書沒有錯誤,那麼就不允許更改,只能重新公證相關事項。公證書不僅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國外也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因為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證明文書,也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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