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一、民事訴訟一審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民事訴訟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案件審結後,如果是當庭宣判的,在十天內發送判決書;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則當庭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二、刑事訴訟審判時限
1、一審
簡易程序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普通程序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訴案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
2、二審
二個月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閲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因此不同的民事案件,可能會根據案件的本身的難易程度出判決書的時間不一樣,同時選擇的程序方式不一樣,出判決書的時間也不一樣。如果在實際生活中真的遇到了這種情況,也不能心急,只能耐心等待法院的判決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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