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別程序案件包含哪些?
一、民事特別程序案件包含哪些?
民事特別程序案件大致可分為三類:
1.非訟事件
包括宣告失蹤人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無行為能力、督促程序(發佈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證書失效或無效)等。法院審理這類事件的目的是,在沒有民事權利爭議的情況下,確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權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其特點是沒有原告和被告,辦案程序因利害關係人(不是原告)的請求而開始;法院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2.婚姻和親子關係事件
包括離婚、確認婚姻無效和認定親子關係是否存在等。這類事件解決人的身份關係問題,涉及社會公益,在程序上應有特殊規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它與非訟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權利義務的爭執。
3.行政法律關係事件
包括對選民名單錯誤提出的申訴案件,對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提出的申訴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訴案件等。法院審理這類案件,不是解決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爭議,而是負責審查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是否合法,確定是否需要採取強制措施如課處罰金、沒收財產等。除以上3類外,從訴訟理論上説,還應當包括破產程序。但很多國家另設破產法,作為獨立的法律,破產程序不再列入特別程序中。
二、法院審理民事特別案件時需要遵的規定
1、在法律適用方面。首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的規定,不能滿足需要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如總則、普通程序,但反訴、和解等不能適用。如果其他法律規定了訴訟條款,也應當加以適用。
2、除選民名單案件或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3、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
4、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另行起訴。
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須於選舉日前審結外,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一個月內審結。
6、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交訴訟費用。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確認調解協議、實現擔保物權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民事特別案件的審理,一般是按照一審終審的原則來辦理的,但如果當事人對有關審判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有證據證明該法律適用存在錯誤的,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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