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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合議庭評議有什麼規則

為了規範合議庭的工作程序,充分發揮合議庭的職能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則。

對於合議庭評議有什麼規則

1、合議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2、合議庭成員、主審法官、審判長由庭長指定。院長或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自己擔任審判長。

3、合議庭成員必須共同參加對案件的審理,同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及責任的認定,適用法律以及處理結果等共同負責。

4、合議庭評議案件,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5、合議庭評議案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庭成員在評議中發表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院長、庭長可以列席。

院長、庭長對合議庭決議有異議,有建議合議庭複議案件的權力。

6、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主審法官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作為主審法官的,由審判長先發表意見。合議庭組成人員都應發表自己明確的意見,不應當沉默或在表決中棄權。

7、合議庭對各類案件進行審理和評議,除需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外,對其評議的案件有決定權,可逕行裁判。

8、合議庭應對下列庭審事項進行評議:

(一)訴訟主體是否適格(包括追加、變更當事人等);

(二)案件不公開審理的確定;

(三)決定調查取證、勘驗、鑑定;

(四)對證據的認定;

(五)合併或分開審理;

(六)對訴訟請求的變更是否准許;

(七)調解協議;

(八)案件的審結;

(九)審理中其他需要評議的事項(包括按自動撤訴處理、申請撤訴、缺席開庭和判決、延期開庭審理、訴訟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財產保全、訴訟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對妨害民事訴訟採取強制措施,民事制裁等)。

9、執行局合議庭應對下列案件進行評議:

(一)當事人或案外人對執行提出異議的;

(二)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或追加執行主體的;

(三)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需要拍賣、變賣的;

(四)中止執行的;

(五)終結執行的;

(六)其他需要評議的事項。

10、案件審理完畢,主審法官應及時寫出審理報告,合議庭成員應在開庭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評議。

對其他事項的評議,可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及時進行。

11、主審法官在評議案件時應當向合議庭其他成員詳細闡述案件事實。逐個對全部已認證、待認證證據的認定、案件事實的確定、責任的承擔以及適用法律提出自己明確、具體的意見。

12、合議庭其他成員應認真聽取主審法官的彙報。對彙報內容有異議時,應及時提出自己的意見和依據,表決時應具體説明理由。

13、院長、庭長列席參加評議案件時所提出指導性的意見,不得記入筆錄。

關於合議庭審議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由於大部分人對合議庭審議的法律意識淡薄,遇到此類案件無法簡單有效地解決。但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衞自己的權利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