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個體經營合夥協議的作用是什麼
一、個體經營合夥協議的作用是什麼
個人經營合作協議的作用是以合夥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的,構成合夥成立和存在的基矗公民之間就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終止合夥、每個人根據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多少民事責任等問題的書面合夥合同。簡單地説就是個人經營合作協議的作用就是約束每一個合夥人,讓他們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且享受相對應的權利。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這時候就需要個人經營合夥協議。
二、 什麼是個人合夥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個人合夥與合夥型聯營、合夥企業並列為合夥的三種形式。個人合夥的成立應當訂立協議,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個人合夥可以擁有字號並經核准登記,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個人合夥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經營活動,並由合夥人執行和監督,也可以推舉負責人由負責人進行管理控制。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協議或按出資比例承擔,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 個人合夥的法律特徵
相比較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個人合夥的法律特徵有:
其一,合夥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組成,以合夥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合夥內的自然人,是基於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並且形成了一個較為穩定的聯合體。合夥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構成合夥成立和存在的基礎。
其二,合夥由合夥人共同投資成立,其財產屬於合夥人共有。共同投資是合夥成立的物質前提和形成合夥財產的初始方法。投資的種類和數量應當由合夥人協議確定,投資的數量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合夥人對共同投資的財產和在合夥經營中積累的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合夥組織並不獨立享有所有權。
其三,合夥是基於合夥人的共同經濟目的而緊密聯合在一起進行經營活動,因而合夥人除共同出資外,也要共同參加經營決策和日常經營活動。合夥經營的盈虧,由合夥人共享利益,共擔風險。
其四,合夥以其名義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係,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對於合夥債務,則以全體合夥人為共同債務人,對外不僅以出資作為承擔債務的基礎,而且須以自己的全部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相較於合夥企業來説,個人合夥的法律特徵有:
其一,個人合夥的合夥人資格有限。對比《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的定義,“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個人合夥的合夥人只能是自然人,而合夥企業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構成。其二,個人合夥的出資範圍較窄。個人合夥的財產可以由資金、實物、技術等構成。而根據《合夥企業法》第16、64條的規定,即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且不得以勞務出資。
個人商業合夥協議合同的作用主要是協商合夥人之間的出資、利益分配、進入、退出、中止合夥、債務義務等。同時,要確定投資的種類和金額。個人合夥是兩個自然人出於共同利益或目的聚集在一起的相對穩定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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