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結案的標準是什麼
一、判決
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但是,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不可以當庭上訴。
首先,拒絕簽字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當事人不簽字不會影響法院判決的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但這並不是説,判決書是否生效取決於受送達人是否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當事人不簽字,不影響判決書生效。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二、調解
民事案件開庭後,調節不滿意,還能再調解。
原、被告雙方經法院調解後,由法院出具調解書,該調解書同樣具備執行效力。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説,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我國調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訴訟調解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
三、撤訴
原告依法撤回起訴。
但是撤訴由有幾種分類,如原告未繳納訴訟費、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原告撤回起訴;原、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後,原告撤訴等。
撤訴後,該民事訴訟也達成結案條件。
對於這類問題的處理只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們就可以解決,民事訴訟案件的結案在法律意義上就已經標誌案件的完結,雙方的利益已經協調好,對於賠償以及其他處罰問題司法機關已經給出判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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