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執行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二、哪些情況不列入民事執行期限?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閲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5、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7、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8、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綜上所述,民間債務糾紛中,等法院判決下來後被告不履行的,原告可能會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辦理執行案件也有期限要求,不能超過半年,如果採取簡易程序,在三個月內就應該審結。等審理完畢後,就應該採取適合措施去執行被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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