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如何應對辦案責任制?
一、領導要提高認識,明確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推行重大意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的六項公訴改革中,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其推行的重大意義表現在:工作效率提高了,以往辦案中請示、彙報、討論的煩瑣程序沒有了,超審限辦案的頑疾解決了;辦案人員責任心明顯增強,以往是審而不定,定而不審,責任集體擔的狀態,現在責任明確、具體,迫使辦案人員必須認真負責;案件質量提高了,選任優秀的檢察官承辦案件,賦予其一定的職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良好的政治素質加過硬的業務素質,結果一定是辦出“鐵案”;檢察官的風采得以展現,出庭公訴是檢察機關對外的“窗口”,優秀的檢察官通過這個窗口將自身的良好形象展現在人民羣眾面前。
二、在選拔條件和程序上把好關。
注意數量的限制,寧缺毋濫、高標準的原則選拔優秀的檢察官擔任主訴檢察官是必須堅持的原則,應成熟一個,任命一個。作為主訴檢察官除應當具備檢察官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一定的公訴經驗,具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綜合能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職業道德情操。在選拔程序上應當推廣在全院範圍內通過竟爭上崗的方式產生。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應根據各地檢察機關的實際情況,規範出主訴檢察官的辦案模式。
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推行後沒有取得預期目標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辦案模式不能適應刑事訴訟和庭審方式的改革。因此,通過對幾年來實踐的總結,探索出成型的辦案模式予以推廣,會對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實行產生積極的作用。結合本院實際,筆者認為,目前應實行”搭檔”制辦案模式,即:每個辦案小組由一名主訴檢察官和一名助手組成,助手可以是檢察員、助檢員或者是書記員,助手不獨立承辦案件,本辦案小組的案件由主訴檢察官依法作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由主訴檢察官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明確界定主訴檢察官的職權,真正“還權”於主訴檢察官。
有些檢察機關明着放權,暗地收權,主訴檢察官在行政、業務上仍受科長領導,案件件件請示、彙報、討論,使主訴檢察官的制度形同虛設,但是否所有的公訴權限一律下放,主訴檢察官的權力應如何界定,其與部門負責人、檢察長、副檢察長的職權如何界定,一直是理論界探討,實踐中苦惱的難題。筆者認為,應將主訴檢察官的職權分為決定權和建議權,享有的決定權有起訴權、退補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權、延期審理權、口頭糾正違法權;建議權有:追究漏犯、漏罪的建議權、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權、撤回起訴和提請抗訴的建議權、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處理建議權。
五、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放權和監督是完善主訴檢察官制度最為重要的,在保障司法公正前提下保證主訴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是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成敗的關鍵,因此,應當建立、健全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檢察權的正確行使。結合現有的實踐經驗,對主訴檢察官的監督有以下形式:
1、法律文書的備案審查制,即:訴前由科長、主管檢察長對起訴意見書、起訴書、綜合報告予以審查,以便及時發現問題訴前糾正;訴後將判決、裁定書、對判決的審查意見書報主管檢察長審查,以便審查主訴檢察官辦案質量。
2、設立督導室專門負責監督工作,督導室以檢察委員會成員為主,對主訴檢察官的辦案質量、辦案紀律、政治表現、業務素質進行綜合監督。可採取臨時個案抽查和定期全面檢查為主的制度,具體方式可採用書面監督檢查和跟蹤庭審相結合的方式。
3、採取案件質量評估制,確定一定的質量標準後,先由主訴檢察官根據具體標準對自己承辦的案件進行評估,確定案件質量標準,再由檢察委員會設立的專門機構予以審定,從而確定主訴檢察官所辦案件的質量。
六、考核制度與獎懲機制相結合。
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同時建立配套的考核制度,可採取年終考核辦法,對主訴檢察官本年度所辦案件數量、質量、出庭情況、業務能力、辦案紀律等全面考核,並將考核的結果與獎懲機制掛鈎,作為獎懲、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的主訴檢察官應當取消其主訴檢察官職權,對工作中有較輕失誤的,應予以減免津貼的處理,從而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優勝劣汰的激勵競爭機制。
以上就是檢察官如何應對辦案責任制的全部舉措。有了這些切實可行的辦法,相信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一定會落實到實處,真正能為民眾解決問題,造福大家。小編最後提醒,若是實際中遇到檢察官違法辦案,務必主動保護自身權利,向上一級提出投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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