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自己權利收到損害怎麼辦?
《民法典》第183條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本條是對見義勇為受害人特別請求權的規定。
見義勇為受害人的特別請求權,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他人的民事權益,在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的見義勇為行為中自身受到損害,所享有的賠償和補償自己損失的請求權。見義勇為受害人的請求權包含兩個內容:1.對侵權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2.對受益人的適當補償請求權,包括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同時就可以行使的補償請求權,以及無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時行使的請求權。
產生見義勇為受害人特別請求權的要件是:
1.行為人實施了見義勇為行為,見義勇為行為須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實施的行為,須行為人實施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無法定或約定義務,須針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行為或者他人處於危難的危險事實,須在客觀上使受益人少受或免受損害的行為。
2. 見義勇為的行為人須因實施該行為而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失。
3. 3.見義勇為行為人遭受的損害與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有因果關係。
行使見義勇為受害人特別請求權,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則是:
1. 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侵權人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責任的規定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受益人承擔適當補償責任,即使侵權人也承擔了侵權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當補償責任,由於因見義勇為受害的人無法從侵權人處獲得損害賠償,受益人應當予以補償。其中第二種適當補償帶有酬謝的意思,第三種適當補償才是責任性質的補償。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之中,就明確規定的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一般來説還是由侵權人來進行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沒有侵權人的前提下,那麼受益人來進行補償。但前提是行為人是有見義勇為的行為,並且遭受人身和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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