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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放棄遺產公證

法律1.04W
兄弟姐妹放棄遺產公證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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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兄弟姐妹間能繼承遺產嗎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繼子女並不當然的享有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只有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的情況下,繼子女才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同時還規定,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關係而發生,沒有撫養關係的,不能互為的二順序繼承人;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區分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第二順序繼承人,其實是為了更好對死者的遺產進行繼承。按照規定,在法定繼承中,一般是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遺產,當然,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喪失了繼承權的,那麼才會輪到第二順序繼承人來繼承死者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