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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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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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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
一般是14年左右,詳見刑法修正案八。十五、將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