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糾紛訴訟費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一、財產糾紛訴訟費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哪些情況不需要繳納案件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三、訴訟費其他事項的規定
1、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3、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3、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3、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4、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53條規定,“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數額。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巧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5、終結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6、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費用計算有異議,可向人民法院請求複核,不得單獨就訴訟費用的決定問題提出上訴。
民事財產類型的訴訟費的繳納是必須的,若是原告這是提交了民事訴狀,但是卻沒有繳納訴訟費的情形,即使是提交的材料再齊全,也有可能會導致法院不會受理糾紛案件。若是確實沒有錢繳納的,可以選擇提出分期繳納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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