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收費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是多少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收費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是多少?
起訴離婚的訴訟費用及財產分割的規定,應根據最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具體規定如下,起訴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利。
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歸當事人自己所有,對方不得要求分割。
二、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會遵循以下原則:
1、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意願,但前提是該雙方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2、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照顧子女的利益,也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應該保障使其在分割後能充分發揮其效用,不降低其價值。對不能分割的,則應作價補償給對方。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應當依法收繳,不得進行分割。
民事法庭的收費標準在全國範圍內並不都是統一的,就算夫妻共有財產一共也不到20萬,訴訟費用也是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由本地民事法庭以及相關部門聯合制定的。並且,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問題,所會產生的費用不只是訴訟費這一種的,還有一部分的支出必然在律師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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