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辦案時間的規定有哪些?
一、辦理案件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民警辦案有法定期限,但前提是得從立案之日起計算。如果你報案後,公安機關並未予立案,這個法定期限是無從計算的。如果公安機關一直不予立案,你應當去檢察院舉報,要求立案。
比如公安辦理,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批准,可以延長30日;辦理刑事案件,時限更為嚴格。比如,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刑訴法關於延長辦案時間的明確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報請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案件;
(三)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九十九條 辦理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的期限。
由此可見,警察辦案時間是要遵循嚴格的期限限制,不能無理由地延長時間,當然如果遇到一些特殊原因,也可以延長辦案期限,但是前提是跟有關部門申請,為案件的辦理爭取更多的時間。不同的犯罪地區、複雜程度不同的案件、特殊情況的案件都是影響案件辦案時間的因素。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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