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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等級賠償標準是什麼

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一般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根據傷殘等級的不同賠償標準也有很大差異。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根據以上規定,得出以下賠償標準:
1、一級傷殘賠償標準:一級傷殘是所有傷殘等級中最重的一級,因此賠償數額也是同類標準中賠償最多的。包括: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7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受傷前本人工資的90%支付至死亡。
(3)如傷殘員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領取殘疾退休金和護理費的,與社保機構簽訂合約,一次性計發十年,終結保險關係。
2、二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受傷前本人工資的85%支付至死亡。
(3)參考第一條中的第三款。
3、三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受傷前本人工資的80%支付至死亡。
(3)參考第一條中的第三款。
4、四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受傷前本人工資的75%支付至死亡。
(3)參考第一條中的第三款。
5、五級傷殘賠償標準。按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五、六級傷殘可由用人單位安排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再發放傷殘津貼。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受傷前本人工資的70%支付至死亡。(或者由工作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
(3)參考第一條中的第三款。
(4)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保險費用(如果安排工作,就享受和正常工作者同樣的各項保險)。
6、六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受傷前本人工資的60%支付至死亡。(或者由工作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
(3)參考第一條中的第三款。
(4)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保險費用(如果安排工作,就享受和正常工作者同樣的各項保險)。
7、七至十級傷殘賠償標準。由於七級以上的傷殘程度偏低,因此賠償標準也略低於前六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執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按照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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