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和名稱權的區別是什麼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
名稱權,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組合體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的名稱以及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並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項權利。
姓名權與名稱權的區別在於:
(1)、使用主體不同
姓名權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而名稱權的主體是法人企業或組織、商鋪或合夥經濟組織。
(2)、使用指向不同
名稱原則上只能有一個,姓名則可以有多個。
(3)、使用屬性不同
名稱權在登記範圍內具有專用性,姓名權無專用性。
(4)、使用限定不同
名稱權可依法轉讓,姓名權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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