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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推定情形分別是什麼

過錯推定責任情形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4、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
7、地下施工緻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8、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推定有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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