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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對水彈槍的規定

凡是和槍支結構類似十五釐米打穿紙的,都算違法槍支,水彈槍達不到這種攻擊力就不違法。公安部2010年下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裏,對槍支認定有詳細的説明:
(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
(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鏽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鏽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
(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GA/T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第三條

公安部對水彈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