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毆打他人情節較輕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毆打他人情節較輕標準:
1、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糾紛引起,雙方均有過錯的;
2、在校學生之間相互毆打,傷害後果較輕的;
3、行為人的毆打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4、傷害後果較輕的;
5、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毆打他人情節較輕標準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三十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