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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在一般情況下是負有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如果機動車駕駛人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且當事人負有責任時,損害賠償義務人是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但是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只有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才由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是國家機關時,該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才承擔法定賠償義務。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包括哪些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