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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帶未成年人判多少年?

拐帶未成年人判多少年?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未成年人最多判多少年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未成年人因為身體和心理都沒有成熟,所以還不能明辨是否,有時候不知道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我們國家都會從輕處罰,因為未成年人可能在做錯事情的時候心理還不知道是對是錯。那麼未成年犯罪犯刑事罪最高判多少年未成年人最多判多少年?

對於未成年的罪犯,最高的刑罰為處無期徒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罰中的主刑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而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的罪犯不能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所以,對於屬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罪犯,從理論上來講,最高的刑期就是被判處無期徒刑。

《刑法》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未成年人搶劫怎麼處理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搶劫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不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具有前述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未成年強姦罪判多少年

未成年人強姦案件應當依法考慮的法定情節有初犯、自首、立功、從犯、脅從犯、未遂、預備犯、中止犯等。應當將法定情節作為確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據,再考慮酌定情節。既不能將法定情節作為唯一的量刑標準,忽視酌定情節,也不能強化酌定情節而弱化法定情節,應該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終合考慮。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未成年人犯強姦罪如何處罰,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1、針對的犯罪主體是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衡量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犯罪,要同時構成三個要件,即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法當罰性。如雙方是戀人關係或其他關係發生了性行為,沒有強迫,完全是出於自願,對於這樣的越軌行為,我們只能通過道德手段加以糾正。

3、必須是偶爾、而且是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解釋使用的“偶爾、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是給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留有一定的空間。

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作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要注意認真落實其作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別權利。從有關規定來看,主要有兩點:

1.法定代理人的在場權。我國刑事訴訟法1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根據調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無法出庭或者確實不適宜出庭的,應另行通知其他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近親屬出庭。經通知,其他監護人或者成年近親屬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卷。”依照上述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訊問和審判時,可以提出要求,讓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法定代理人在訊問、審判時到場,有利於未成人的情緒穩定,也有利於訴訟的順利進行。為保障訴訟目的實現,司法機關在沒有妨礙訴訟進行的例外情況時,一般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

2.獲得指定辯護的權利。刑事訴訟法34條第2款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7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規定: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第38條還規定:“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即: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未成年人作為被告人時,不但其訴訟地位決定了其行使辯護權的困難,而且未成年人本身這一主體的特點就決定了獲得辯護人幫助的迫切性。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對於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訴訟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